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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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 |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第三章 货物托运
| 第四章 特种货物
| 第五章 货物声明价值与保险
| 第六章 航空货运单
| 第七章 运价、运费和其它费用
| 第八章、货物运送
| 第九章 变更运输
| 第十章 货物交付
| 第十一章 包机、包舱运输
| 第十二章 责任与赔偿
| 第十三章 索赔诉讼时限
| 第十四章 生效与修改
第九章 变更运输
第二十四条 自愿变更
(一)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大连航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二)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应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大连航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大连航不予办理。
(三)变更内容
1. 始发站退运;
2. 中途站停运;
3. 变更目的站;
4. 变更收货人;
5. 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四) 如果大连航认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五) 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变更权给大连航造成的所有损失,支付大连航在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六) 自货物托运后至收货人提取货物前,托运人可以对货物行使变更权。
第二十五条 非自愿变更
(一)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大连航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大连航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二) 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2. 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
3. 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在中途站提取货物,退还未使用航段运费。
4. 如改用其它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大连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