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大连航货物运输 |
大连航旅客、行李运输 |
第十六条 运价
(一) 运价是指单位重量的货物自始发站机场至目的站机场之间的货物航空运输价格。
(二) 除另有约定外,大连航按公布的特种货物运价计收特种货物运费。
第十七条 航空运费和其它费用
(一) 航空运费是指依据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大连航公布的有效运价和货物的计费重量计得的费用,不包括机场与市区、同一城市两个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二) 其它费用是指除航空运费以外,大连航依据规定收取的地面运输费、保管费及退运手续费等项费用。
(三) 大连航将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一份航空货运单的最低运费额。除另有约定外,国内运输的特种货物按公布的最低运费额的150%计收最低运费。
第十八条 航空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
(一) 航空运费和其它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结算单位为“元”,精确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由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或者由收货人提取货物前付清。
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目的地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
(二) 托运人除应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外,还应保证支付因收货人原因可能使大连航或第三人蒙受的损失。大连航有权留置未付清上述费用的货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此货物做出处置,用部分或全部处置收入支付上述费用,但是,此种处置不能免除托运人付款不足的责任。
(三) 无论货物是否损失或是否运抵运输契约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大连航因承运该票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四) 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时,大连航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第十九条 运价和其它费用的调整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按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大连航公布的有效运价支付运费。航空货运单填开后,运价或其它费用发生调整,原运价或其它费用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