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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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 |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第三章 货物托运
| 第四章 特种货物
| 第五章 货物声明价值与保险
| 第六章 航空货运单
| 第七章 运价、运费和其它费用
| 第八章、货物运送
| 第九章 变更运输
| 第十章 货物交付
| 第十一章 包机、包舱运输
| 第十二章 责任与赔偿
| 第十三章 索赔诉讼时限
| 第十四章 生效与修改
第八章、货物运送
第二十条 订舱货物和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
(一) 订舱货物,大连航应按与托运人约定的航班和日期运出。
(二) 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大连航应在与托运人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站。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货物性质,大连航按照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命令急运的物品;
(二)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三)指定航班/日期和限定运输时间的货物
(四)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二十二条 运输路线
(一) 大连航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则选择货物运输路线,但不承担用特定的飞机或经过特定的一条或几条航线进行运输,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一个地方衔接货物续运的义务。
(二)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大连航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变更、推迟、提前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
(三) 为了尽早将货物运达目的站,必要时大连航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将货物转交其它承运人或采用其它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部分货物至目的站。
第二十三条 终止运输
(一) 在运输过程中,如有充足理由确认某票货物属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禁止运输的,大连航有权终止该票货物的运输,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托运人负责。
(二) 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因包装不良可能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大连航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