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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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 |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第三章 货物托运
| 第四章 特种货物
| 第五章 货物声明价值与保险
| 第六章 航空货运单
| 第七章 运价、运费和其它费用
| 第八章、货物运送
| 第九章 变更运输
| 第十章 货物交付
| 第十一章 包机、包舱运输
| 第十二章 责任与赔偿
| 第十三章 索赔诉讼时限
| 第十四章 生效与修改
第六章 航空货运单
第十五条 航空货运单一式八联,其中正本三联,副本五联。正本的第一联交承运人,第二联交收货人,第三联交托运人。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运单经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一)航空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开。如大连航依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填开航空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航空货运单视为代托运人填开。托运人应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说明不真实或不准确而给大连航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二)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填开同一份航空货运单。
(三) 一份航空货运单只能有一个托运人和一个收货人。
(四) 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转让的航空货运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