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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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 |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第三章 货物托运
| 第四章 特种货物
| 第五章 货物声明价值与保险
| 第六章 航空货运单
| 第七章 运价、运费和其它费用
| 第八章、货物运送
| 第九章 变更运输
| 第十章 货物交付
| 第十一章 包机、包舱运输
| 第十二章 责任与赔偿
| 第十三章 索赔诉讼时限
| 第十四章 生效与修改
第十三章 索赔诉讼时限
第三十五条 因货物损失或延误发生索赔,航空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航提出。
1. 货物明显损坏或者部分丢失的,发现后立即提出,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2. 其它货物损失的,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3. 货物延误运输的,应当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指定收货人之日起21日内提出;
4. 收货人提不到货物的,应当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日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 航空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的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