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大连航货物运输 |
大连航旅客、行李运输 |
第一条 本条件中下列定义,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或将要用民用航空器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但不包括禁运品。
(二)“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大连航” 是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四)“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五)“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六)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七)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人或组织。
(八) 代理人是指经大连航授权,代表大连航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或者组织。
(九) 托运人是指与大连航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十) 收货人是指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列名称的人。
(十一)“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
(十二)“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按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十三)“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或提取货物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等。
(十四)“有效证明”是指托运人托运政府限制运输货物或特种货物时必须提供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认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五)“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十六)“押运货物”是指根据货物的性质或价值,由托运人派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专门照料、监护的货物。
(十七)“集装设备”是指在飞机上使用的装载货物、邮件和行李的专用设备,包括各种类型的集装箱、集装板及其附属设施。
(十八)“变更运输”是指托运人或承运人对已托运的货物,改变其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十九)“货物交付状态记录”是指由大连航出具并经收货人认可的,证明货物交付时异常状况的文件。
(二十)“轻泡货物”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6000cm3的货物。
(二十一)“损失”是指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丢失、破损、短少、变质、污染等。
(二十二)“包机人”是指与大连航签订包机运输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包用大连航的飞机运送货物的人。
(二十三)“日”是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