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大连航货物运输 |
大连航旅客、行李运输 |
第三十二条 责任范围
(一) 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大连航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货物在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大连航应承担责任,但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及本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大连航不承担责任:
1. 战争、武装冲突、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2.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气温、气压变化及运输时限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
3. 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
4. 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
5. 货物的合理损耗。
(三)因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等造成的间接损失大连航不承担责任。
(四)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动物死亡;或由于动物自身的或其它动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动作造成的;或由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经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动物死亡和受伤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大连航不承担责任。
(五) 除能证明是由于大连航的过失造成的外,大连航对押运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 押运活体动物的押运员在押运途中因动物的原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大连航不承担责任。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动物给大连航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七)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延误运输造成的损失大连航依据相关法律和本条件承担责任。但是,大连航已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 在运输过程中,经证明货物的损失或延误等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减轻大连航及相关承运人的责任。
(九) 除大连航故意行为外,由于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或在变更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大连航不承担责任。
(十) 大连航为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填开航空货运单,只能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对其它承运人的航班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大连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根据本条件免除或限制大连航的责任时,此类免除和限制亦适用于大连航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也适用于进行运输所使用的飞机或其它运输工具所属的任何承运人。
(十二) 部分货物或货物中的任何包装件发生损失或延误时,确定大连航的赔偿责任应以有关包装件的重量为限。当托运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损失或延误影响到同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它包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损失或延误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损失或延误货物的重量在全部货物总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三条 连续承运人
(一) 由几个承运人根据一份航空货运单进行的运输被视为一个单一运输过程,称为连续运输。
(二) 在连续运输中,每一承运人就其根据运输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或延误等,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人或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等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赔偿限额
(一) 办理了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大连航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 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大连航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千克100元人民币。
(三) 投保航空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四) 延误运输的赔偿
由于大连航的原因货物超过约定或规定期限运出,大连航应给予适当赔偿,但每延误1天的赔偿额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5%,赔偿总额以全部运费的50% 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