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大连航货物运输 |
大连航旅客、行李运输 |
第四条 一般要求
(一)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大连航关于货物包装、运输的相关规定。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与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并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 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非禁止运输的货物;
2. 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 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4. 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三) 除另有约定外,大连航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
(四)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五) 货物包装内禁止夹带政府禁止运输的物品。
第五条 货物包装
(一) 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
(二)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及运输环境,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
第六条 货物标记、标签
(一)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运输标记。
(二) 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识别标签。
(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特种货物标签和操作标签。
(四)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货物标志,且货物包装必须符合承运人的要求。
第七条 货物计重
(一)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量,单位为“kg”。重量不足1kg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 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0.1kg。
(三) 轻泡货物以每6000cm3折合1kg计算。
第八条 货物重量、尺寸
(一) 大连航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仓储和装卸设备等条件确定单件货物的最大重量、包装尺寸。
(二) 航空运输货物的最小尺寸为10cm×20cm×30cm,尺寸不符合要求者,应由托运人加大货物包装。
第九条 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
(一) 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以及大连航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二)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政府禁止运输的物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 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大连航或第三人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托运人使用大连航的集装设备装货时,应遵守大连航的规定。对不按规定装载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货物安全检查
(一) 托运的货物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一般采用安检仪器检测的办法。安检仪器无法检测的,可以采用其它办法检查。
(二) 大连航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文件资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