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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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 |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第三章 货物托运
| 第四章 特种货物
| 第五章 货物声明价值与保险
| 第六章 航空货运单
| 第七章 运价、运费和其它费用
| 第八章、货物运送
| 第九章 变更运输
| 第十章 货物交付
| 第十一章 包机、包舱运输
| 第十二章 责任与赔偿
| 第十三章 索赔诉讼时限
| 第十四章 生效与修改
第十一章 包机、包舱运输
第三十条 包机运输
(一)包机人向大连航申请包机,双方应当签订包机合同。包机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 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外,包机人和大连航均应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 包机人和大连航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包机应当填制航空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四) 包机人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价值确定押运员,大连航可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要求包机人委派押运员。押运员按规定办理购票、乘机手续。
(五)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合同,应当支付大连航因执行包机合同已发生的调机等有关费用。
(六) 大连航按包机合同规定收取包机费。
(七) 包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如大连航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第三十一条 包舱或包用集装器运输参照包机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