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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 |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第三章 货物托运
| 第四章 特种货物
| 第五章 货物声明价值与保险
| 第六章 航空货运单
| 第七章 运价、运费和其它费用
| 第八章、货物运送
| 第九章 变更运输
| 第十章 货物交付
| 第十一章 包机、包舱运输
| 第十二章 责任与赔偿
| 第十三章 索赔诉讼时限
| 第十四章 生效与修改
第五章 货物声明价值与保险
第十三条 货物声明价值
(一)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100元人民币,可以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办理声明价值时,托运人需在航空货运单“声明价值”栏内注明声明的金额。无声明价值的货物由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
(二) 办理了声明价值的货物,托运人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声明价值附加费=[货物声明价值-(货物毛重×100)×0.5%]
(三) 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声明价值不得变更。
(四)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货物运出前托运人要求变更声明价值,按货物退运处理,重新填开航空货运单,原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十四条 托运人可以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