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大连航货物运输 |
大连航旅客、行李运输 |
第十一条 特种货物种类
特种货物包括危险物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贵重物品、枪械弹药、骨灰、灵柩、生物制品、植物和植物产品、押运货物等。
第十二条 收运规定
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规定:
(一) 危险物品
运输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二) 活体动物
1. 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书”。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须提供省市级以上濒危动植物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运证明。
2. 托运人应当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3. 托运人应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证明书”;
4. 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活体动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5. 活体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要适合动物特性和航空运输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能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包装底部应有吸附材料及防止动物排泄物外溢的设施。
6. 需要承运人在运输途中给与饲喂的活体动物,托运人必须在货物外包装上明确书写饲喂的注意事项和要求。饲喂动物的设施、食品和水由托运人提供。
7.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托运和提取活体动物。
8. 有特殊要求的活体动物,托运人应当向大连航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指导作业。
(三) 鲜活易腐货物
1.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货物,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储运注意事项,按约定时间送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除另有约定外,鲜活易腐货物的运输时限应不少于24小时(从预定航班的预计起飞时间前2小时算起)。
2.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3.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4.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货物的特性,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及其它物品。
5.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货物应由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6. 鲜活易腐货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大连航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四)贵重物品
1.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物品。
2. 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字型包装带,接缝处必须有封志。
3.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五) 枪械、弹药
1.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物品。
2. 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提供出发地或目的地县、市级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3. 枪械、弹药的包装必须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应分开包装。
4.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六) 骨灰
1. 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2.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七) 灵柩
1. 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办理灵柩托运手续,并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2. 尸体应无传染性。
3. 尸体应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
4. 尸体应以铁质棺材作为内包装,木制棺椁或金属箱作为外包装。外包装上应设有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钉牢、焊封,无漏缝,确保气味及液体不外漏。
(八) 生物制品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特殊批准,大连航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
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
(九) 植物和植物产品
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的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十) 押运货物
1. 押运货物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2. 押运员应当履行大连航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的职责是:
a 负责货物在地面停留时的照料和在地面运输时的护送工作;
b 指导押运货物的装卸工作;
c 负责在飞行途中或过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
d 遇航班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它事故时,决定货物的处理。
3. 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4. 大连航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 押运货物外包装上应贴挂押运货物标签。
6. 航空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应注明押运货物字样并写明航班/日期。
(十一) 除本条(一)至(十)款规定外,所有特种货物的包装还应符合大连航的规定。
(十二) 托运人应按照大连航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托运特种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