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大连航货物运输 |
大连航旅客、行李运输 |
第二十六条 到货通知
(一) 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大连航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一般采用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有时限的货物、特种货物的到货通知在货物到达后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在24小时内发出。
(二) 普通货物、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贵重物品到达当日免保管费;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以及其它需冷藏、冷冻的货物自货物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逾期提取,大连航按规定收取保管费。
(三) 非大连航原因造成的收货人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到货通知,大连航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货物提取
(一) 收货人应在大连航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
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及其它指定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站机场等候提取。
(二) 除托运人与大连航另有约定外,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三)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大连航对收货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大连航可要求收货人出示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或证明。
(四) 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五)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包装破损、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可当场向大连航或其代理人提出异议,按规定据实填写货物交付状态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六) 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七) 大连航按照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或命令将货物移交国家主管机关或部门,应视为完成交付。此类情况,大连航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八) 非大连航原因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或等待处理,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此类情况,大连航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二十八条 无法交付货物
(一)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二) 当托运的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发生死亡、变质或腐烂;或在目的站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时,大连航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如销毁或遗弃全部或部分货物等。采取上述措施时,可以不预先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三)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1. 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文物、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2. 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商业部门或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
3. 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或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大连航酌情处理。
4. 作价处理的货款,由大连航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还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缴国库。
5.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由目的站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