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总条件 |
大连航货物运输 |
大连航旅客、行李运输 |
5.1 拒绝运输
根据我们的判断,如出现或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或类似情形,为了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我们可以拒绝承运您:
5.1.1 承运您,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规定;
5.1.2 承运您,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如:
A. 已知您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
B. 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
5.1.3 您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您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您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您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5.1.4 您没有或无法遵守我们有关安全、安保及公共卫生方面的命令或规定,如:
A . 您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 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B. 您携带了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
5.1.5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您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5.1.6 您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5.1.7 您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5.1.8 您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您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您购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或您未能出示有效旅行证件,或您拒绝按照有关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签收保管;
5.1.9 您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购买的,或是伪造的;
5.1.10 您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5.1.11 您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5.1.12 您未能遵守本条件有关行李运输的相关要求。
5.2 限制运输
5.2.1 婴儿、儿童、 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 孕产妇、 伤病及术后旅客 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人,应事先向我们提出,满足我们的运输条件,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5.2.2 婴儿的承运
婴儿旅客乘机时应有已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我们承运的婴儿是指旅行之日出生已满 14 天(出生次日开始计算第 14 天),但不满 2 周岁的婴儿。
出生不满 90 天的早产婴儿(胎龄不满 37 周出生的新生儿)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
每名成人旅客最多携带两名婴儿。其中一名婴儿可由成人旅客怀抱或坐在成人旅客的腿上,并系紧婴儿安全带。另一名婴儿应单独占用座位。单独占用座位的婴儿须放置在您自行准备的经航空当局认可的可在机上使用的儿童(婴儿)限制装置内,与成人并排而坐,并确保:
A. 儿童(婴儿)限制装置能够恰当地固定在座椅上;
B. 婴儿能被恰当地系紧在限制装置内,并且体重不超过该装置所规定的重量限制;
C. 在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移动期间,不可使用助力式、马甲式、背带式或者抱膝式儿童限制装置。
5.2.3 儿童的承运
5.2.3.1 已满 2 周岁但不满 12 周岁的儿童旅客乘机, 应有已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儿童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5.2.3.2 已满 5 周岁,但不满 12 周岁的儿童旅客乘机,如无已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应事先向我们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经我们同意,按我们的规定购票。每一航班承运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有数量限制,我们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5.2.3.3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儿童旅客单独旅行,可自愿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5.2.3.4 关于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规定及服务费收取标准,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5.2.4 残疾人 及行动不便旅客 的承运
我们将遵照残疾人 及行动不便旅客 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具体见《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残疾人 及行动不便旅客 运输规定》。
5.2.5 孕产妇的承运
5.2.5.1 因客舱环境变化及不确定的空中颠簸,可能对孕妇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强烈建议孕妇在出行前咨询医生,确认是否适宜搭乘公共航空运输工具。
5.2.5.2 为了您的旅行安全,如果您怀孕不满 36 周,您需要凭孕检报告,或者有医生签名或医生姓名章的真实有效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经我们核验后方可乘机。
5.2.5.3 对于怀孕已满 36 周的孕妇、预产期在 4 周(含)之内的孕妇、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且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产后不足 7 天 及 有先兆性流产反应 者,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5.2.5.4 您需要通过人工柜台办理乘机登记和登机手续。
5.2.5.5 即使您已满足 5.2.5.2 条款要求,但如果您在乘机时出现明显的不适症状,或我们合理判断您继续乘机将给您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我们仍有权拒绝承运您。
5.2.6 伤病及术后旅客的承运
我们将为具备乘机条件的伤病及术后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详见《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
5.3 被拒绝运输后的客票处置
如您因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被拒绝运输,我们将 按本条件第 3.1.2 款和第 3.2.2 款协助您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
友情链接:中国国航 | 运输总条件 | 隐私条款 | ||
辽ICP备13001338号-1 Copyright © 2012 Air China, All Right Reserved |